最近在看到《波士顿律师》里Youtube因为一段律师的不雅录像被起诉时,终于理解了林达在《近距离看美国》中所要介绍的美国人对于个人形象或者说尊严的深刻认识,特别是对于的人权的重视。虽然法官最终判处撤销诉讼,但是法官仍然对于侵权法关于网络信息自由的某些不妥提出了疑义,而且不允许原告律师将法官头戴头盔出庭的这一不雅行为的录像公开于网络,事实上他通过另外一种途径对于现有法律条文----对于张贴他人不雅录像的予以漠视----这一不当规定表示不满。
类似的事件已经出现在报端,一位女性确切的说是位性服务工作者因为特殊的工作行为而被揪住头发,裸体曝光在记者的相机之下,最终见诸报端。很显然,警方---限定的话应当是那位警察同志(因为从照片看来还有几名女性被揪住头发抓走)为造成这样的强制曝光效果实施了暴力行为。我没有想要特别去挑战某些论调---当然是指那些声称在后发国家谈论公民基本权利有失国情的言论,就如同我不想在此谈及卖淫嫖娼违法是否是合理一样,这不是当我谈及郑州的"扫黄"事件时的主要着眼点。然而警察将那些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士曝光在闪光灯前无疑和录制他人在大街上的无意的不雅举止并上传到网络一样应当受到批评,而警察的做法更为不当。
即使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那么法律是否曾说警察可以揪住嫌疑人的头发强制其接受拍照,且不论警察是否有道德伦理上的正人君子立场,仅从法律程序来说没有任何政府、主权组织授予其这样的权限,这样的做法的危害无异于几年前广东省某市将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而从照片上来看郑州警方的做法实际上预期效果更甚于广东的那一案例,因为后者仅仅只是希望警戒社会公众,而前者还将这样的结果当做战利品来炫耀。纵然卖淫在社会公众中遭受了较多人的不满和抗议,但是那些参与卖淫的女性并不是战争中掠得并被在奴隶市场公开叫卖的俘虏,即使在现代战争中战俘也有自己的人权。
因此,关注媒体的报道我们可以看到这次"扫黄"并没有得到显而易见的良好舆论,反倒是郑州警方的这一行为遭致了为数众多的批评,不排除仍会有一些道德论者对这样的行动弹冠相庆。但是警方的做法还是令很多人大为光火,能够对一个性工作者采取如此暴力的手段将其不雅形象公之于众,并使其足够的难堪,无疑从社会影响来说增加了一个女人弃旧从新的社会成本,而且也势必很难再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更何况是一个大多数人贬视卖淫的社会)。因为这不是她们以提供性服务的角色在特定的少数人群里(嫖客们)抛头露面,而是被强制曝光在媒体的闪光灯下,即使没有人知道她叫什么,但是仍然有那么多人记住了她的模样,更令人发指的是警方竟然在这名女性裸体状况下强迫其被拍下袒露私处的不雅照片。这显然是对于一个弱势女性之尊严的公然损毁,这一尊严不涉及她们是否是一个以提供性服务的工作者,而是作为一个正常人处于不利状态下被迫丧失保护自己尊严的权利,一个人最基本的保有自己尊严和公众形象的权利被强行剥夺。哪怕在霓虹灯下的卖淫行为被社会道德伦理所贬视,但是她们并没有刻意的将自己公之于众,而是小心翼翼的工作并掩饰着。因此,警方这样的做法不仅仅是在滥用职权,更是在放纵的自己的某种恶意、炫耀或者娱乐心态将一个希望平静的生存下去的女性驱离正常社会,因为警方的做法无疑使他们为公众所认识更被那些从道德上贬视卖淫行为的人群所排斥或者歧视。
从法律上讲,任何当今的法律条文除了能够剥夺一个人生存权利外,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政府可以将一个公民驱逐出社会,即使是监禁也是在小规模的范围里继续生活。但是警方的这一做法,无疑使那些性工作者面临前述的被排斥和歧视的危险境地,更何况一个女性提供性服务并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刑法只谈到组织卖淫以及嫖娼)。即使其应当收到行政处罚,也应当充分尊重法律程序和当事人的权利,显然警方的行为显然是对于性工作者人权的公然践踏,不再赘述。
但是我们批评这样的做法不仅仅是因为其不当,而更在于从一个个小小的"扫黄"问题上引申至如何保障被警方调查的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那就是他们应当受到合理的对待,在没有明确定罪或者认定某一个违法事实的前提下他们有自己的权利来面对与公权力,即使是被定罪量刑或者被毫无置疑的认定做出了某种违法行为,他们也仍然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受到惩罚或者处分。可是,我们仍然看到一些人受到了不当的待遇,当然是从一些很细节的动作被谈及,比如照片上还有好多个性工作者被揪住头发,被裸体禁止穿衣,至于在许多个案中出现的刑讯逼供乃至冤假错案,我们整个执法、司法体系是否该反思如何更为认真、守法的对待嫌疑人,特别是对待他们的权利。也许这是个理想,但更为直接、最迫切的要求是能够透明、公平、公正。


